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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阳县慈善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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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7 00:00

来源:本站

合阳县慈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合阳县慈善协会是由县内外热心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慈善组织和有关团体志愿参加的全县性民间非营利公益性社会组织,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二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社会道德风尚,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危济困的传统美德,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救助活动,帮助社会上不幸的个人和困难群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公平、文明、进步与发展。

第三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为合阳县民政局,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上级慈善协会的指导。

第四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单独或挂靠(联合)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党建领导机关是合阳县民政局党委。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为合阳县文化大厦(天合园东侧)。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筹募善款。筹募和管理符合本会宗旨的专项基金和各类资金;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和机构的捐赠;接受县财政的专项拨款补助;接受县外非政府组织、慈善机构和个人的捐赠;开展多种渠道、多种形式的募捐活动。

(二)赈灾救助。协助政府开展赈灾救助工作;承担相关项目,接收、分配、使用境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

(三)扶危济困。组织各种社会救助活动,扶助社会弱势群体,参与扶危济困工作。

(四)开展安老、抚孤、助残、助学、助医等多种慈善救助活动。

(五)公益援助。参加和推动文化、教育、卫生、环保等社会公益事业。

(六)交流与合作。参与和组织慈善交流活动,加强同外地区的联系与合作,为在合阳兴办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企业和机构提供咨询服务,帮助策划和实施在合阳的慈善救助项目。

(七)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社会慈善事业的志愿者,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活动。

(八)开展慈善宣传,普及慈善文化。

(九)加强与县内各慈善公益机构的联系,对属本会单位会

员的各基层慈善团体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促进地方慈善事业的发展。

(十)反映社会各界的意见,为政府制定有关政策规定提供咨询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凡热心慈善事业,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者,本人提出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二)凡热心慈善事业的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单位会员由单位法人或法人委托的有关负责人担任。如法人变更,其单位会员随之变为新的法人或其委托人,并及时报县慈善协会备案。

(三)本会根据需要,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吸收县外志愿加入本会的人士为特邀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发给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有权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四)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优先取得本会出版的书刊、资料和信息;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完成本会安排的工作任务;

(四)按规定自觉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通过提案;

(五)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四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履行以下职权:

(一)贯彻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

(四)审查本会各项议案和报告;

(五)提出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人选方案,提出聘请名誉会长人选方案,提请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设立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授予荣誉常务理事、荣誉会员称号;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提出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置;

(九)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有特殊情况时,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常务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到会常务理事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制定本会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任免和聘用;

(四)研究本会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办公会由会长或由会长委托副会长主持。

第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贡献和影响力;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

副会长、秘书长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及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 本团体会长非本会法定代表人,必要时可由其他人员担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二)督促检查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审定批准本会重大事项。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会聘请荣誉会长、名誉会长若干名。

第二十二条 增设慈善大使若干名,以表彰在我县慈善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海内外爱心人士。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会监督机构为监事会,监事会由3-5人组成,

监事会设主席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的推选、变更

监事由下列各方推荐人选组成:

1、主要捐赠人(单位);

2、业务主管单位;

3、登记管理机关;

4、有关监督机构、财政部门及相关审计单位;

5、常务理事推荐的本会会员代表。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依照章程规定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情况。

(二)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列席常务理事会议。

(三)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向登记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每年应向理事会和社会各界公布监事会全年度监督检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成员不得从本会获取任何报酬。

第六章  基金和经费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县内外社会各界的捐赠;

(三)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资助;

(四)在核准范围内开展义演义卖等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本会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为保障慈善事业有稳定的经费来源,特设立“合阳县慈善基金”,该基金通过政府资助、社会捐赠、企业募捐、公民捐助等渠道筹集;该基金为永久基金,不动本只用息。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动用基金时,需经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九条 经费使用范围:

(一)兴办和资助各类慈善公益事业;

(二)开展社会救助,帮扶特困群体、家庭及个人;

(三)开展慈善活动的运作费用;

(四)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条 经费使用方式:

(一)利用基金和社会捐赠的善款,安排救助项目,开展社会救助;

(二)遵照捐赠者意愿,用其捐赠的款物,实施定向慈善救助项目;

(三)捐款超过20万元的,根据捐赠者意愿,可设立冠名基金,用基金增值部分,定向实施慈善公益项目。

第三十一条 本会工作经费来源于永久基金增值部分、会员会费、行政经费专项捐赠、政府资助、捐赠款利息和兴办实体的收入等。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从捐赠款中提取3%--5%(最多不超

过10%)的项目运作经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资产管理和账务处理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有效、完整。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变动时,须及时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经费使用接受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并向捐赠者报告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

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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